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举行了婚礼仪式就等同于结婚,而忽视了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但你知道吗,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结婚。那么,对于那些未领结婚证,却想要离婚的人们来说,又该如何应对呢?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事实婚姻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
王某(男)和李某(女)二人在一起生活了近40年,儿女都已经长大成家,孙子也到了上学的年龄,可是这二人却因为离婚而闹上了法庭。据了解,王某和李某在年轻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彼此,随后二人在1976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尽管共同生活的这几十年,二人都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两人感情很好,并生育了三个子女。这本是幸福的一对夫妻,也令不少人羡慕,但最终还是走到了离婚这一步。原来,2013年王某由于工作关系很少回家,两个人又缺乏沟通交流,都对彼此产生疑心,争吵开始频繁,甚至到了辱骂对方的境地。最终,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与李某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在王某和李某的故事中,二人1976年举办了结婚仪式,也就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完成的。虽然二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生育了3个子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所以应当按照事实婚姻来处理。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指男女双方以共同永久生活为目的,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依照有关规定能够认定为合法婚姻关系。也就是说,王某和李某二人,其婚姻关系也是成立的。
对于王某和李某的情况,法院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已经几十年,感情基础牢固,所以进行了调解。但双方都心意已决,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这是因为两人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完成的事实婚姻,因此按照该规定处理。
那么,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想要离婚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如果两人意见达成一致决定离婚,并且对财产债务、子女的抚养权无异议的,可以自行分开生活,婚姻关系无需通过法院来解决。但如果夫妻双方在这些相关问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决受理,但处理的问题是财产、抚养权等问题,而不是两人的婚姻问题。
结婚和离婚都是人生中的大事,需要慎重对待。在决定与对方结婚时,一定要考虑清楚,不仅要举行婚礼仪式,更要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这样,在之后的日子里,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两人的感情出现问题,婚姻无法维持下去,也要慎重考虑,仔细协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总之,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婚姻时,要仔细思考,慎重对待,做出对自己来说最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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