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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司法解释旨在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了《解释》的制定背景、遵循的原则以及主要内容。他表示,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现有的《保险法》涉及合同部分的条文不多,有的规定较为原则,尚不能完全满足保险市场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保险法》系列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旨在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解释》的制定过程主要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平衡保护,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三是尊重保险司法规律,恪守保险的一般原理;四是立足保险业发展现状,预留未来创新空间。
《解释》共21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二是明确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三是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四是明确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
发布会现场,贺小荣详细解读了《解释》的主要内容,并强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众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业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解释》的出台,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发布会还公布了《解释》的全文内容,供公众查阅。此次司法解释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将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图片: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贺小荣介绍《解释》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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