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丘哲沛 2024-11-16 百科资讯 609 次浏览 0个评论

劳动法概述与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章 促进就业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必要条款。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五章 工资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危害其健康的劳动。

第八章 职业培训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对本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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